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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关于修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5 00:00  浏览次数: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字〔2014〕16号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修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2011】46号

      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暂行规定》

 

 

                                2014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为班级第一名,且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10%。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

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见附件);

      2.各系(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系(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均在班级前25%;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见附件);

      2.各系(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系(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

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分为3档,每档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总资金按国家预算执行,每年根据总资金确定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年内无违纪记录,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一) 组建班级贫困生认定小组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贫困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2.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且每个宿舍必须至少推举出一名学生,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3.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写申请

       申请人必须递交正式的助学金书面申请,详细介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供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参考及系(院)核实,以便做出评定。

      (三)开具贫困证明

       助学金申请人需要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家庭住地开具贫困证明。农村户口学生须有农村户口本复印件,乡、村两级贫困证明。城镇户口学生须有低保户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四)公开评定

      1.助学金申请人陈述

      由班级辅导员监督,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全勤出席,助学金申请人必须在班内发言,口头陈述本人家庭实际情况及申请理由。

      2.获得助学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贫困证明

      ②申请人提交书面助学金申请

      ③班级全体同学投票情况,占50分(班级同学到位率必须在80%以上)

      ④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投票情况,占30分(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位)

      ⑤系(院)贫困生认定小组审核情况,占20分

      ⑥满分为100分,各系(院)需将每个班的申请人按分数排序,最终推选出班级中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并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核各系(院)报送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选资格。通过最终审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对于个别因违纪或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由辅导员及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供书面说明,报系(院)和院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国家助学金援助的同时,需在校内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或服务,如维护校园秩序、整理图书馆书籍,校内巡检执勤,自行车摆放,打扫公共教室或实验室卫生等,工作或服务时数一般不低于10小时/月。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未按学院要求参加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学院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可享受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是为在各项比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及评定办法:

       (一)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人12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1%;二等奖学金每人800 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 %;三等奖学金每人400 元,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

       (二)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办法根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测评分数多少与名额按名次确定获奖学金人员名单。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不能有违纪处分记录和课程不及格记录,且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前25%。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比例及评定条件:

       (一)单项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 1%,每人300元;团体获奖按一个奖项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

      1、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或者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者;

      2、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

      3、获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前三名者;

      4、在市级以上正式报刊发表作品并获奖者;

      5、对学院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本学年凡有课程不及格者;

     (二)曾经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公、检、法机关处罚者;

     (三)早操出勤率低于98%者(由各系认定,学生处复核);

     (四)休学期间者。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开学后由各系进行评定、申报,申报时须附综合测评结果、加分项目、相应证明材料;

     (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全院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确定初选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增加透明度。

      第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 河南省教育厅
  • 河南省科技厅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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